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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致人损害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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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泾阳县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并损毁财物引发的赔偿纠纷。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后,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家长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玉镯损失,并在现场付清。法院同时提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已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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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3日 08:00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家长已一次性付清各项损失。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3日
- 咸阳市泾阳县法院精选泾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致人损害纠纷并提示法律红线
泾阳县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纠纷,由其家长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并当场付清。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玉镯损失。法院提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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