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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举证不能被判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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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6年10月16日,西安市周至县法院发布案例解析,说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求。案件中,甲仅提交工资流水,未提交覆盖债务发生期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法院认定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报道提示,股东应严格分离公司与个人账户、留存完整财务资料并落实年度审计,以降低因举证不能承担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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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16日 08:00
周至县法院以未提交覆盖债务期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等为由,判股东连带清偿。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16日
- 西安市周至县法院精选案例解析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中,甲仅提交工资流水,未提交覆盖债务发生期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可通过严格分离公司与个人账户、留存完整财务资料并落实年度审计来降低举证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