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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关联公司因人格混同连带支付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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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阜新市中院刊载案例:A装配公司与B新材料公司在ALC墙板安装劳务合同履行中,人员、业务和财务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法院判令两公司共同向罗某、岳某支付剩余劳务费238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明确了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审查思路,并援引《民法典》第七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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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7日 08:00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公司连带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7日
- 阜新市中院精选劳务合同履行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认定
阜新市中院刊载案例,A装配公司与B新材料公司在ALC墙板安装劳务履行中构成人员、业务和财务混同,法院判令两公司共同支付罗某、岳某劳务费238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明确了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审查思路,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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