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中院·· 3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67
劳务合同履行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认定
AI 导读
阜新市中院刊载案例,A装配公司与B新材料公司在ALC墙板安装劳务履行中构成人员、业务和财务混同,法院判令两公司共同支付罗某、岳某劳务费238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明确了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审查思路,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推荐理由
案例梳理了人员、业务和财务交叉情形下的认定标准,可为关联公司承担劳务费连带责任提供裁判参考。
来源:阜新市中院 · fx.l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