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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松香加工食品案判刑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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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6年10月20日,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对工业松香加工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某使用工业松香加工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认定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1万元。法院同时适用职业禁止令,责令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关工作;并判令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53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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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0日 08:00
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责令其职业禁止、公开道歉及支付惩罚性赔偿。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0日
- 滁州市来安县法院精选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工业松香加工食品案,被告人获刑并承担公益赔偿责任
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法院同时适用职业禁止令,责令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关工作,并判令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53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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