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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造商标标识被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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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销售印有“金六福”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一案,认为销售单独载有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不属于销售侵权商品,而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认定商标侵权。法院并从行为对象要件、流通目的及损害层次三个方面,说明该类销售行为与销售侵权商品的区别。生效判决判令李某赔偿J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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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0日 15:46
生效判决判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0日
- 忻州市中院精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解析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认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销售单独载有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不属于销售侵权商品,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认定侵权。生效判决判令李某赔偿J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文章进一步从对象要件、流通目的与损害层次三个方面,梳理两类销售行为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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