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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查封冻结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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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发布法〔2000〕19号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通知指出,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纠正。2026年10月20日,怒江州福贡县法院再次发布该通知内容,重申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保基金。目前,报道未提供其他案件进展或新的执行措施。

AI 根据报道生成 · 3 小时前更新

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0日
  1. 怒江州福贡县法院精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发布法〔2000〕19号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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