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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沉默不当然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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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6年11月5日,阜新市中院刊文,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观点为例分析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报备后未作答复的法律效果。文章认为,用人单位持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对价行为,原则上不能仅因沉默而认定其默示认可劳动者竞业或豁免竞业限制义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依据时,才可视为意思表示。报道同时提出,应区分履约对价与权利处分,并实质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行为;协议条款设置及报备审查可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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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1月5日 08:00
最新文章明确,用人单位沉默并持续支付补偿金原则上不构成竞业限制义务豁免。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1月5日
- 阜新市中院精选用人单位沉默能否构成竞业限制义务豁免情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观点为例
文章认为,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报备后未作答复并持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履约对价行为,原则上不构成对竞业行为的默示认可或竞业限制义务豁免。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沉默须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依据才可视为意思表示;文章进一步提出区分履约对价与权利处分,实质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行为,并就协议条款设置和报备审查提出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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