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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沉默能否构成竞业限制义务豁免情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观点为例
用人单位的沉默能否构成竞业限制义务的豁免情形
AI 导读
文章认为,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报备后未作答复并持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履约对价行为,原则上不构成对竞业行为的默示认可或竞业限制义务豁免。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沉默须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依据才可视为意思表示;文章进一步提出区分履约对价与权利处分,实质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行为,并就协议条款设置和报备审查提出操作建议。
推荐理由
文章区分履约对价与权利处分,并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解释沉默的效力边界,为竞业限制报备争议提供了可操作的审查思路。
来源:阜新市中院 · fx.l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