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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院明确临时DAB受案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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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新加坡高等法院在DSQ v DSR案中就FIDIC 1999版临时DAB争议解决程序作出生效判决,明确DAB在首份裁决作出前可以受理关联的新增争议;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审理,可能构成程序失灵。当事人可在DAB拒审后直接进入仲裁,但DAB前置程序原则上属于可受性问题,不影响仲裁庭管辖权;对管辖权异议决定提出挑战的期限为30日。

AI 根据报道生成 · 2 小时前更新

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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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
  1. 君合 · 法评精选
    DSQ v DSR案评析:临时DAB受案边界与FIDIC争议解决风控

    君合评析新加坡高等法院DSQ v DSR案,梳理FIDIC 1999版临时DAB受理新增争议、无正当理由拒审后直接仲裁及前置程序抗辩的规则。法院认定DAB在首份裁决作出前可以受理关联争议,不当拒审构成程序失灵;DAB前置程序原则上属于可受性问题,不影响仲裁庭管辖权,但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决定提出的挑战须在3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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