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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火锅店帮工主张分利无据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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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柳江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分割经营收益纠纷案。何某甲主张,其在儿子何某乙经营火锅店期间提供帮工,应分得利润60万元。法院认为,何某甲未出资,也不参与经营决策,仅按月领取1000元生活费,与儿子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合伙合意,家庭成员的亲情帮工不能据此主张分割经营利润。法院对此予以释明,何某甲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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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1月3日 09:22
法院释明亲情帮工无合伙合意,何某甲申请撤诉。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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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
- 中国法院网 · 审判父亲在儿子火锅店帮工能分利吗?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柳江人民法庭:无合伙合意无权分利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柳江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分割经营收益纠纷案,何某甲主张在儿子何某乙火锅店帮工应分得利润60万元,后自愿撤诉。法院认定其未出资、不参与经营决策,仅按月领取1000元生活费,与子女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合伙合意,亲情帮工无权据此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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