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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绳遛狗致人伤残案责任划分

1 篇报道1 个报道来源10 小时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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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院认定,犬主未束牵引绳遛狗,导致犬只撞上原告骑乘的电动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综合双方过错,认定原告承担30%责任、犬主承担70%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法院判令犬主赔偿11万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AI 根据报道生成 · 2 小时前更新

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3日
  1. 汉中市南郑区法院精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判决未拴绳遛狗致人伤残承担70%责任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认定犬主未束牵引绳导致犬只撞上电动车,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判令原告承担30%责任、犬主承担70%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犬主赔偿11万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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