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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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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周某诉主播直播打赏分成纠纷案,认定用户累计打赏8万余元,旨在换取直播表演和线上互动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消费,不具有赠与合同无偿转让财产的特征。法院认为,聊天记录及平台协议不足以证明主播存在诱导、欺诈等情形,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消费行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驳回周某要求返还分成所得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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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1日 15:06
法院认定8万余元直播打赏属网络服务消费,返还诉求被全部驳回。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1日
- 中国法院网 · 审判精选直播打赏算消费还是赠与?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认定属网络服务消费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认定,用户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属于网络服务消费,驳回周某要求返还分成所得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法院认为周某累计打赏8万余元,旨在换取直播表演和线上互动服务,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转让财产的特征;聊天记录和平台协议不足以证明主播存在诱导、欺诈等情形,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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