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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国有土地租赁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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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主张承租人应承担国有土地租赁费及违约金,但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续二审驳回出租人上诉,维持该判决。法院认为,格式合同中的“土地费”未明确指向专业性较强的国有土地租赁费,且出租人未能证明签约时已披露、释明该费用,双方也未就此形成真实合意,因此未支持其收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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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6日
  1. 延边延吉市法院精选
    延吉市人民法院明确格式合同中模糊费用条款的裁判规则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驳回出租人上诉,维持驳回其承担国有土地租赁费及违约金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格式合同中的“土地费”未明确指向专业性较强的国有土地租赁费,出租人未能证明签约时已披露、释明该费用,双方未就此形成真实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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