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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国有土地租赁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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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主张承租人应承担国有土地租赁费及违约金,但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续二审驳回出租人上诉,维持该判决。法院认为,格式合同中的“土地费”未明确指向专业性较强的国有土地租赁费,且出租人未能证明签约时已披露、释明该费用,双方也未就此形成真实合意,因此未支持其收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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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6日 08:00
二审维持驳回国有土地租赁费及违约金请求的判决。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6日
- 延边延吉市法院精选延吉市人民法院明确格式合同中模糊费用条款的裁判规则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驳回出租人上诉,维持驳回其承担国有土地租赁费及违约金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格式合同中的“土地费”未明确指向专业性较强的国有土地租赁费,出租人未能证明签约时已披露、释明该费用,双方未就此形成真实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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