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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民间借贷先息后本抵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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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鼓楼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为借款人单方在转账中备注“还本金”,不能据此变更先息后本的抵充顺序。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将黄某偿还的18万元抵充利息,判决其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同时提醒,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抵充顺序,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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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1日 08:00
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将18万元还款抵充利息的判决。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1日
- 福州市福州鼓楼区法院精选鼓楼法院案例说明转账备注“还本金”不能单独变更抵充顺序
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借款人单方在转账中备注“还本金”,不能据此变更先息后本的抵充顺序。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将18万元还款抵充利息,判决黄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还提醒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抵充顺序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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