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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因质保期质量缺陷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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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施工方未按设计与施工规范施工,导致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判令其承担工程质量损失赔偿27.35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12.2万元。施工方上诉后,2026年6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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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
  1. 中国法院网 · 审判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施工方承担工程质量损失赔偿责任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施工方承担工程质量损失27.35万余元及鉴定费12.2万元。法院认为,承包人未按设计与施工规范施工,导致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2026年6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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