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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法院划分劳务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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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院认定,张某与徐某某、葛某某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案件发生于2024年7月12日,系张某驾驶借来车辆时发生事故;法院结合车辆轮胎老化、操作不当等多项因素,酌定接受劳务的徐某某、葛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10%,张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判决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千二百零九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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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1月4日 08:00
法院判令徐某某、葛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1月4日
- 宿迁市沭阳县法院精选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提供劳务者驾驶借来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千二百零九条等规定划分责任。法院认定张某与徐某某、葛某某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因车辆轮胎老化、操作不当等多重因素叠加,酌定徐某某、葛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10%,张某自行承担30%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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