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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截留赃款构成盗窃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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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刑事案件。李某在代办贷款、刷流水过程中,明知资金来源异常,仍截留银行账户内的涉案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法院认定,赃款虽属违法犯罪所得,但仍受刑法占有秩序保护;李某私自截留、侵吞他人实际控制的涉案赃款,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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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30日
  1. 通化市柳河县法院精选
    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截留赃款构成盗窃罪

    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李某在代办贷款刷流水过程中明知资金来源异常,仍截留卡内款项用于还债和消费,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院认为,涉案赃款虽属违法犯罪所得,仍受刑法占有秩序保护,私自截留、侵吞他人实际控制的涉案赃款,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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