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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截留赃款构成盗窃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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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刑事案件。李某在代办贷款、刷流水过程中,明知资金来源异常,仍截留银行账户内的涉案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法院认定,赃款虽属违法犯罪所得,但仍受刑法占有秩序保护;李某私自截留、侵吞他人实际控制的涉案赃款,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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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30日 08:00
李某因截留涉案赃款,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缓刑。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30日
- 通化市柳河县法院精选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截留赃款构成盗窃罪
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李某在代办贷款刷流水过程中明知资金来源异常,仍截留卡内款项用于还债和消费,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院认为,涉案赃款虽属违法犯罪所得,仍受刑法占有秩序保护,私自截留、侵吞他人实际控制的涉案赃款,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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