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6〕1号。批复明确,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且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申请时应书面告知伤情原因及第三人情况。
推荐理由:明确先行支付不受参保人是否已自行结算的影响,并把不予先行支付的行政决定直接纳入司法支持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6〕1号。批复明确,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且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申请时应书面告知伤情原因及第三人情况。
推荐理由:明确先行支付不受参保人是否已自行结算的影响,并把不予先行支付的行政决定直接纳入司法支持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2月30日印发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刑罚执行监督主题),含检例第244-246号三项案例。第244号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明确,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告缓刑的,再审判决确定之日前已过的缓刑考验期应计入再审判决确定的考验期,检察机关对未予扣除的执行通知书应当纠正。
推荐理由:该批案例对再审缓刑考验期扣除、入监前未结案件减刑起始时间和再审改判后原减刑裁定失效三类问题给出统一处理口径,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原文给出制定原则与五条具体规则,可用于比对下级法院在协议管辖、专门管辖与责任保险纠纷上的常见争议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叶德志因猜疑同村叶某等人加害,于2025年3月27日晚持菜刀砍击致韦某某、叶某花、何某某3人死亡,后自杀未遂被抓获,经鉴定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2月23日发布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38-243号),主题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共六件案例。
推荐理由:六件案例聚焦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覆盖自诉转公诉、证据不足不捕跟踪、撤案监督、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25〕226号决定与法〔2025〕227号通知,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出第三次修正,经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修改后的案由体系由十二大部分、1055个案由构成,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可对照现有案件识别新增与调整项。
2025年11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白家犯罪集团案,对白所成、白应苍等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对李福寿等2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郭建政等5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对李龙华等9名被告人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及驱逐出境。
推荐理由:原文列出罪名结构、园区数量、涉案金额与死亡人数,可据此判断跨境电诈园区犯罪集团案件的处罚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发布法〔2025〕157号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向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丁宇翔同志学习活动。丁宇翔从事审判工作19年,累计审结2300余件案件无一错案,曾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该决定从坚守初心对党忠诚、践行"如我在诉"司法为民、攻坚克难服务大局、赤诚奉献锤炼作风四个方面,号召全国法院干警学习其先进事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同一份管辖规定同时给出新增、删除和保留三类案件范围,便于直接对照2018年旧规判断现有案件如何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25〕167号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依据法释〔2022〕13号对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及管辖区域作出调整,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法〔2022〕109号通知同时废止,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口径调整,可与法释〔2022〕13号对照查阅各地区新管辖清单。
2025年9月19日至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白所成、白应苍等21名被告人被控诈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卖淫、非法拘禁、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12项罪名一案。
推荐理由:原文交代了案件管辖法院、涉案人数、园区数量及资金规模等关键信息,可据此了解跨境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与审理进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19日就“金庸诉江南”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主持再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全面和解。
推荐理由:广东高院围绕同人创作边界组织再审调解,为同类文学创作与著作权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处置路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罗立峰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罗立峰无期徒刑、重要成员罗练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二十年至二年,并连带赔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合计121万余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21日印发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33-237号),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五件案例:一是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
推荐理由:以五个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例说明检察院如何通过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裁判,并体现类案监督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办案思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23日印发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3—227号),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包含五件抗诉案件。检例第223号明确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加盖公章行为的性质需综合盖章情形与合同目的判断,相对人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担保无效,法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推荐理由:五件案例均围绕加盖公章担保、保证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偿献血报销与医美欺诈中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认定分歧,可与同类民事监督实务相互参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2月28日印发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涵盖检例第228至232号共五件案例,主题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经2025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发布,供各地参照适用。
推荐理由:五个案例均涉及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且各自对应不同的检察职能组合与办案方法,可作为办理同类案件的参照样本。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19—222号),主题为证券犯罪。检例第219号明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并对中介组织人员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别认定欺诈发行债券罪共同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推荐理由:本批指导性案例聚焦证券犯罪疑难问题,回应私募债券定性、避损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跨市场操纵追缴等实务争议,可作为同类案件的参考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调解日本株式会社宝可梦诉广州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两被告公司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已履行调解协议。该案一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1.07亿元,二审由广东高院通过"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方式促成和解,依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诉调对接机制完成调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8日印发通知,将检例第2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作为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推荐理由:以检察机关跨省一体化办案为样本,展示公益诉讼如何破解跨区划流域治理标准不统一的难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23日印发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13—217号),主题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并于6月13日对外发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诉百度公司侵害《食为奴》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一案宣判,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因收到补充侵权证据后仅断开链接而未屏蔽"分享"功能,在4个月内造成扩大损失具有主观过错,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并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直接与间接侵权并判决赔偿50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2日印发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包含检例第205—208号四件案例。
推荐理由:以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起诉期限扣除、外嫁女继承与烈士子女补助四案,集中说明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中常见法律适用错误的纠正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23日印发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及刑事追诉标准,含检例第209—212号共四件案例。
推荐理由:四个案例覆盖多次盗窃、虚假诉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组织卖淫等常见争议场景,可直接对照理解罪与非罪及复议复核审查要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22日印发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0—204号),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为主题,包含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推荐理由:明确隔空猥亵与线下强奸应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并给出涉众网络诈骗、帮信等案件分级处置与数字检察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6日印发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95—199号),经2023年9月22日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围绕假释监督主题发布。
推荐理由:五件案例覆盖大数据筛查、禁止假释范围、单位犯罪财产性判项、刑期折抵及虚假材料排除等假释监督难点,可对照本地办案实际借鉴审查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27日印发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91—194号),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检例第191号针对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的认定与商标延续性注册适用条件,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应开展类案检索。
推荐理由:本批案例覆盖商标近似认定、著作权虚假诉讼、网络侵权与芯片反向工程四个常见场景,可作为同类案件办理时的参照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31日印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87—190号),聚焦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检例第187号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增设相互交易环节侵吞公款可认定为贪污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获利认定,亏损部分不扣除。
推荐理由:以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为主题,集中阐释贪污、挪用公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罪名在期货、投融资等场景下的认定标准与数额计算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29日印发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83—186号),主题为守护国财国土、助推惠民政策落实。
推荐理由:四个案例均聚焦国财国土与惠民政策落实领域,给出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分类处置和专项监督等可迁移的办案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25日印发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检例第178—182号共五件刑事抗诉案例,经2023年5月26日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推荐理由:五件案例均围绕刑事抗诉审查与监督履职,对赔偿谅解、排除合理怀疑、电子证据、自行侦查与司法鉴定审查等争议焦点给出可参照的判断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11日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含检例第175号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检例第176号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检例第177号孙旭东非法经营案三件金融犯罪主题案例。
推荐理由:本批指导性案例对私募基金变相非法集资、网络伪造货币共犯认定及POS机套现自行侦查三类问题给出了可参照适用的认定思路与证据审查要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含检例第167至170号四件行政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7号针对企业职工以身份而非岗位认定退休年龄的行政裁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促成和解并推动《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于2022年3月施行。
推荐理由:通过抗诉与检察建议把退休年龄认定、错误身份信息录入、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四类行政争议的监督要点串成可迁移范本。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24日印发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含检例第171—174号,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为主题发布。检例第171号围绕防止未成年人滥用右美沙芬,由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附条件不起诉与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国家药监局将右美沙芬转为处方药并纳入网络禁售清单。
推荐理由:第四十三批四案均给出承办层级与处置结果,可对照检例编号核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履职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19日印发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62-165号),主题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涵盖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及检察监督四件案例。
推荐理由:通过抗诉纠正对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限缩解释,并明确公益诉讼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与监督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将检例第166号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题指导性案例发布。
推荐理由:案件办理跨度长、覆盖跨省流域治理,可为同类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的办案组织与协同机制提供参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21日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8—161号),主题为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并于8月29日对外发布。
推荐理由:四件案例均聚焦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可对照大检察官主持、检察听证前准备与简易听证等不同场景,比对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的办案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8日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4—157号),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题。该批案例涵盖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四件案件,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加强对举证责任分配和鉴定意见采信的监督,并强调对地方金融组织违规放贷行为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6日经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21日印发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0—153号),主题为新型毒品犯罪。
推荐理由:四件案例围绕新型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既遂标准、欺骗他人吸毒和原生植物提炼等争议问题给出具体认定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3日印发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公开发布。
推荐理由:四件案例围绕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行政诉讼执行、非诉执行受理与文书送达等执法司法标准分歧,给出可参照适用的法律适用口径与类案监督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为检例第141至145号。第141号针对短视频App违规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并推动企业整改与行业治理。
推荐理由:本批案例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文身治理、校园与食宿安全等公益诉讼为主线,明确了指定管辖与综合履职的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分别为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检例第136号)、郎某、何某诽谤案(检例第137号)、岳某侮辱案(检例第138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例第139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例第140号),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发布。
推荐理由:原文将刑法适用、新罪名衔接及自诉转公诉等程序争议与同类网络犯罪区分作了具体展示,便于对照自家案件把握入罪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