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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 审判·· 4 小时前AI 评分58

恩施市人民法院名誉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信访举报后经查证不存在反映的问题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约谈、询问系法定监督程序,不构成名誉受损

AI 导读

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名誉权纠纷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告诉称被告向信访部门举报其敲诈勒索、性骚扰,并导致举报材料在工作单位传播。法院认为,相关部门接访、调查和约谈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信访材料仅在有权处理机关内部流转,不能证明被告主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亦不足以证明原告社会评价客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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