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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被诉名誉权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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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张某诉称,李某向信访部门举报其敲诈勒索、性骚扰,并主张举报材料在工作单位传播,导致其名誉受损。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相关部门接访、调查和约谈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信访材料仅在有权处理机关内部流转,不能据此认定李某主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信息,也不足以证明张某的社会评价客观降低,遂驳回名誉权侵权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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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3日 10:19
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诉请,二审维持原判。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3日
- 中国法院网 · 审判恩施市人民法院名誉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名誉权纠纷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告诉称被告向信访部门举报其敲诈勒索、性骚扰,并导致举报材料在工作单位传播。法院认为,相关部门接访、调查和约谈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信访材料仅在有权处理机关内部流转,不能证明被告主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亦不足以证明原告社会评价客观降低。
- 阜新市中院精选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名誉权侵权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名誉权侵权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被告通过信访部门反映恋爱及经济纠纷,相关材料仅在有权处理机关内部流转,接受调查、约谈和询问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不能据此认定原告社会评价客观降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信息及名誉受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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