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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 审判·· 4 小时前AI 评分51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驳回重庆某钢铁公司诉湖北某力重钢结构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都是“重钢”,重庆某钢铁公司诉湖北某力重钢结构公司 法院:“重”字字形相同但音意皆不同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AI 导读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钢”字样引发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驳回重庆某钢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家公司使用的“重”分别读作“chóng”和“zhòng”,呼叫方式及含义不同,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重钢结构”行业特点,未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存在攀附商誉和混淆误认。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审判 · china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