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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标准农业无人机伤人责任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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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6日判决一起农业无人机产品责任纠纷。法院认为,判断无人机设计是否合规,应以设计定型并取得行政许可时生效的标准为基准;案涉无人机按当时旧标准生产,用户手册已提示避障功能范围和探测盲区,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生产者不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事故中,无人机因低电量强制降落致人受伤。法院认定专业操作员张某未设置警示牌、隔离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85%的主要责任,赔偿王某301785.28元;王某因加装遮阳棚自担15%责任。保险公司则在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限额内赔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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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7日 10:02
判决明确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操作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7日
- 中国法院网 · 审判精选旧标准农业无人机伤人是否担责?新野法院判决生产者不担责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旧标准农业无人机伤人案,认定案涉无人机不构成产品缺陷,生产者不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产品设计是否合规应以设计定型并取得行政许可时生效的标准为基准,用户手册已提示避障功能范围和探测盲区。判决由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301785.28元,王某自担15%的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限额内赔偿20万元。
- 渭南市潼关县法院精选新野法院判决旧标准农业无人机伤人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旧标准农业无人机因低电量强制降落致人受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生产者不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定专业操作员未设置警示牌、隔离栏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85%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因加装遮阳棚自行承担15%的责任;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张某赔偿各项损失30178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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