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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部动态: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与废止、权威发布与新闻发布会、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裁判尺度与统一法律适用、法院改革与队伍建设。

最新精选

第 321–335 条 · 共 335 条
4月8日周三
  1. 常德市临澧县法院78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日在线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20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等文件。会上提出推进“智审、智执、智服、智管”建设,深化全流程在线办案,拓展移动微法院功能,并提升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通用服务平台能力。

    推荐理由:会议披露跨域立案、移动微法院和在线办案建设进度,并列出“十四五”法院信息化规划方向。

3月25日周三
  1. 益阳市安化县法院9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10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买卖合同违约、金融借款逾期等纠纷,通过实地走访、在线调解、信用修复和善意执行等方式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推荐理由:案例集中呈现疫情期间法院通过调解、信用修复和善意执行平衡债权保护与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路径。

3月11日周三
  1. 益阳市资阳区法院8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对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作出总体安排。文件提出8个方面38项举措,涵盖便民司法制度、审判权力运行、诉讼制度、法院人员管理及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等任务,并同步印发分工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进度安排和督办机制。

    推荐理由:文件提出8个方面38项举措,并配套责任分工和任务台账,为法院推进司法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提供年度部署。

3月6日周五
  1. 张家口市沽源县法院9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通知对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电子送达、身份认证、电子材料提交及在线矛盾纠纷化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强调尊重当事人选择权,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在线立案、庭审、送达及电子材料提交的操作规则,并强调当事人选择权,为特殊时期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提供规范依据。

2月8日周六
  1. 文山州中院69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的防范处置要求。通知列出7类将依法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要求对构某犯罪的案件加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审理,并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及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的处置要求,为法院审查起诉和审判相关案件提供适用依据。

1月10日周五
  1. 张家口市沽源县法院78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7起为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另有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各1起。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审理相关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8件。

    推荐理由:10起典型案例涵盖污染排放刑事案件及相关诉讼,可呈现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类型与治理要求。

4月2日周二
  1. 张家口市沽源县法院8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项司法解释优化民商事审判与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项司法解释,分别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并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债权人知情权、表决机制及重大财产处分权限。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通过发挥审判执行破产工作等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推荐理由:两项解释分别调整民商事案件审限与延期开庭规则,并细化破产程序,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明确依据和程序指引。

  2. 张家口市沽源县法院8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2019〕3号司法解释,共16条,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异议、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委员会职权及重大财产处分等规则。原文链接:https://zjkgyf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9/04/id/6256129.shtml

    推荐理由:系统细化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异议、表决与重大财产处分规则,为具体办案操作提供明确依据。

  3. 张家口市沽源县法院87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案当庭宣判,维持两公司专利侵权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与法国瓦莱奥公司等 Patent侵权纠纷,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两上诉公司的上诉请求。合议庭认为,部分判决尚未生效时,临时禁令可以发挥及时强制执行作用,但因本案判决已立即生效,不支持法国瓦莱奥公司的临时禁令申请。庭审还采用AR技术、语音识别和电子签名展示证据并生成电子笔录。

    推荐理由:案件明确了部分判决尚未生效时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机制调整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裁判思路。

10月14日周日
  1. 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8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印发法发〔2017〕2号《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文件明确企业法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和管辖,规定受移送法院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并规范执行财产、审查材料及救济程序的衔接。

    推荐理由:系统列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决定程序、审查期限及财产移交规则,可供办理此类衔接事务时对照。

  2. 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8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7〕2号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文件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内部决定程序、材料移送及受移送法院审查受理要求,并明确执行中止、财产保全与移交、不予受理后的执行恢复等事项。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程序衔接及监督机制,为法院办理涉企执行与破产转换案件提供操作依据。

  3. 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发布法〔2000〕19号通知,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项资金,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也不得用该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发现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推荐理由: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相关民事纠纷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便于识别并纠正违规处置行为。

10月9日周二
  1. 怒江州福贡县法院8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文件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移送条件,明确执行法院征询和决定程序、受移送法院审查期限、材料接收义务及不予受理后的执行恢复规则。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审查期限和程序衔接规则,可为法院办理相关移送审查事项提供操作依据。

9月10日周一
  1. 怒江州福贡县法院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发布法〔2000〕19号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依法纠正。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清偿相关机构及原下属企业债务,为法院审理执行案件划定财产保全边界。

7月23日周一
  1. 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法院8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管辖、决定程序、材料移送及受理与监督要求。指导意见明确,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移送破产审查,受移送法院原则上应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推荐理由:指导意见明确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移送程序及受理规则,为法院办理相关审查工作提供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