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印发法发〔2017〕2号《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文件明确企业法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和管辖,规定受移送法院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并规范执行财产、审查材料及救济程序的衔接。
推荐理由:系统列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决定程序、审查期限及财产移交规则,可供办理此类衔接事务时对照。
按内容形态追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审判规范性文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以及草案征求意见。含施行日期、适用范围与衔接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印发法发〔2017〕2号《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文件明确企业法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和管辖,规定受移送法院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并规范执行财产、审查材料及救济程序的衔接。
推荐理由:系统列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决定程序、审查期限及财产移交规则,可供办理此类衔接事务时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7〕2号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文件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内部决定程序、材料移送及受移送法院审查受理要求,并明确执行中止、财产保全与移交、不予受理后的执行恢复等事项。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程序衔接及监督机制,为法院办理涉企执行与破产转换案件提供操作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发布法〔2000〕19号通知,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项资金,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也不得用该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发现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推荐理由: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相关民事纠纷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便于识别并纠正违规处置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文件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移送条件,明确执行法院征询和决定程序、受移送法院审查期限、材料接收义务及不予受理后的执行恢复规则。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审查期限和程序衔接规则,可为法院办理相关移送审查事项提供操作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发布法〔2000〕19号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依法纠正。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清偿相关机构及原下属企业债务,为法院审理执行案件划定财产保全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管辖、决定程序、材料移送及受理与监督要求。指导意见明确,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移送破产审查,受移送法院原则上应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推荐理由:指导意见明确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移送程序及受理规则,为法院办理相关审查工作提供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