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典型案例与裁判通报

按内容形态追踪: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评析、裁判结果与业务数据通报、拒执与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最新精选

第 881–900 条 · 共 922 条
5月31日周二
  1. 石家庄市正定县法院46

    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妥善执结排除妨害纠纷案

    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妥善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终审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2022年5月24日,法院会同新安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及综合执法队现场强制执行,拆除围墙并清运物品。5月31日,争议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案件执行完毕。

    推荐理由:本案展示了院长调度、多部门现场协作与文明执行并行的执行路径,可供相邻关系纠纷化解参考。

5月23日周一
  1. 鹰潭市中院49

    鹰潭中院发布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二审维持原判

    鹰潭中院发布一起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案件的审理情况。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后,鹰潭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披露以养老服务、折扣和返本福利诱导老年人缴费的集资诈骗手法及判决结果,可供识别养老诈骗风险参考。

  2. 石家庄市正定县法院38

    正定县法院两周执结十户村民34亩耕地复耕及租金案

    正定县人民法院用两周完成十户村民申请执行案,促成34亩耕地复耕返还并支付24万元租金。执行人员现场核查后发现建筑垃圾平均深1.6米,遂多次释法明理,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出资清运,至5月15日晚共清挖建筑垃圾36000余方并达到复耕标准。

    推荐理由:案件披露执行人员夜间清运建筑垃圾、推动土地复耕并追回租金的具体过程,可用于观察涉民生执行中的现场处置路径。

5月17日周二
  1. 盐城市滨海县法院35

    滨海县人民法院公开选任滨海忠仙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5月16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从申报的五家管理人中,选定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为滨海忠仙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法院邀请县检察院、市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等5人担任评委,通过现场评分择优确定管理人。

    推荐理由:该文完整呈现破产清算管理人的申报、评委评分与选定结果,可供了解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选任实践。

  2. 西安市灞桥区法院44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推进两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5月10日扣押两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车辆一台,涉及劳务费共计40余万元。执行法官通过车辆户籍系统查询线索,采取蹲点守候、跨组联动方式扣押车辆后,被执行人于5月11日提交书面还款承诺,承诺分期清偿所欠劳务费用。

    推荐理由:文章完整呈现法院通过车辆户籍查询、蹲点守候和跨组联动扣押车辆的执行路径,可供办理财产执行案件参考。

5月5日周四
  1. 玉林市兴业县法院60

    兴业县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父母履职

    兴业县法院在未成年被告人小吴一案审结后,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加强管教、预防和矫正不良行为。小吴因持刀抢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还结合审前调查和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推荐理由:兴业县法院在少年案件中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呈现了督促监护人加强管教并开展帮扶教育的具体路径。

4月28日周四
  1. 西安市灞桥区法院60

    灞桥法院两起案件入选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2022年4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和“王某某、陈某诉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入选。

    推荐理由:案件集中呈现破产重整处置资产及名誉权纠纷的裁判路径,便于对照不同争议类型的认定要点。

4月19日周二
  1. 延安市富县法院49

    富县法院对妨碍执行的段某卫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2000元

    富县人民法院对追缴罚金案中辱骂、威胁执行干警的被执行人段某卫,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该案源于段某卫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5000元后未依法缴纳,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推荐理由:以追缴刑事罚金执行案为背景,呈现妨碍执行行为面临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具体处理。

4月18日周一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指导性案例75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聚焦行政检察类与案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3日印发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公开发布。

    推荐理由:四件案例围绕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行政诉讼执行、非诉执行受理与文书送达等执法司法标准分歧,给出可参照适用的法律适用口径与类案监督方法。

3月29日周二
  1. 延边林区敦化林区法院35

    敦化林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罂粟成分牛肉粉案

    敦化林区法院于2022年3月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案件。兰某、张某经营饮食店,将罂粟果磨粉加入牛骨汤供顾客食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

    推荐理由:本案明确餐饮经营者将罂粟壳提味入汤所触犯的罪名及裁判结果,并提示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3月24日周四
  1. 无锡市中院47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施工人员损坏5张电子封条事件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施工人员高某损坏5张电子封条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赔偿损失。高某系拆除房屋时无意损坏封条,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法院最终未另行罚款。法院同时指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属于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理由:通过施工人员损坏5张电子封条并赔偿的案例,说明电子封条具有与纸质封条相同的法律效力。

3月17日周四
  1. 石家庄市正定县法院42

    正定法院快速执结六件涉农民工劳务费“小标的”案件

    正定法院快速执结六件涉农民工劳务费“小标的”案件,涉案劳务费共约4万元。刘某等六人申请执行后,正定法院拘传拒不履行的张某,并依法释明司法拘留后果,促使其家属现场筹措执行款。六起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用时25天,案件链接为https://sjzzdxf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80700.shtml。

    推荐理由:正定法院披露六起涉农劳务费执行案件,通过拘传被执行人、释明司法拘留后果及促使家属现场筹款,历时25天完成执行。

3月7日周一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指导性案例80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为检例第141至145号。第141号针对短视频App违规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并推动企业整改与行业治理。

    推荐理由:本批案例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文身治理、校园与食宿安全等公益诉讼为主线,明确了指定管辖与综合履职的办案规则。

3月2日周三
  1. 吉林市蛟河市法院37

    蛟河市法院通过限制高消费促使被执行人吴某履行执行款

    蛟河市人民法院通过限制高消费促使被执行人吴某主动履行2600元及利息,并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案件执行完毕。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督促后,吴某因购买机票受阻而决定还款;该院表示,将通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推荐理由:该案展示了限高措施对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作用,并呈现法院通过财产查控推动执行完结的路径。

2月28日周一
  1. 蚌埠市蚌山区法院47

    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110拘传失联被执行人并调解两起执行案件

    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110于2月25日将正在市中院开庭的失联被执行人林某拘传至法院。经释法明理,林某与两名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当日微信转账30000元,并承诺剩余案款在一年内分期履行至年底付清,两起案件调解结案。

    推荐理由:材料展示了执行110快速查找并拘传失联被执行人的过程,以及两起关联案件的调解履行方案。

2月24日周四
  1. 吉林市蛟河市法院35

    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结身体权纠纷案 李某赔偿经济损失3900余元

    吉林市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认定王某拍照时未参与厮打,本身没有过错,判令李某赔偿其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900余元。案件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及误工损失。(http://jljhs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46509.shtml)

    推荐理由:呈现了拍照行为与参与厮打行为的过错区分,并列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同类身体权纠纷提供裁判说理参照。

2月22日周二
  1. 鹰潭市中院77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55号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并维持原判相关判项。判决认定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最高额抵押合同效力,但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抵押权不能设立及损失扩大亦有过错,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案件明确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并确立银行过错相应减轻抵押人赔偿责任的责任边界。

  2. 鹰潭市中院70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认出租D级危房经营酒店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97号民事判决,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判决,确认案涉租赁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将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出租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行政规章本身并非认定合同无效的唯一依据。判决判令物资供应站返还饶国礼保证金220万元,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该案明确了出租D级危房经营酒店损害公共安全时合同无效的裁判尺度,并厘清合同双方过错与责任承担。

2月21日周一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指导性案例7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6至14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分别为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检例第136号)、郎某、何某诽谤案(检例第137号)、岳某侮辱案(检例第138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例第139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例第140号),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发布。

    推荐理由:原文将刑法适用、新罪名衔接及自诉转公诉等程序争议与同类网络犯罪区分作了具体展示,便于对照自家案件把握入罪边界。

1月12日周三
  1. 临汾市中院41

    临汾市中院首次以独任制审理二审民事案件

    1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这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该院首次采用该方式。案件经调解当庭达成协议,6000元赔偿款现场转账并履行完毕。

    推荐理由:该案呈现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与双方同意机制,并完整记录释法说理、庭前调解和当场履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