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
第 121–140 条 · 共 143 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7月20日发布相关意见,从市场主体司法保护、产权保护、要素市场化配置、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涉外司法保障及一站式多元解纷等方面提出司法服务措施。文件提出完善市场主体救治退出机制、健全中小股东司法保护、加强互联网交易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并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调解和网上开庭等服务。
推荐理由:文件分板块提出产权保护、要素配置、诉源治理等司法举措,为把握涉市场经济案件的政策导向提供系统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相关若干规定,共15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司法人员不得接受请客送礼、借款租借物品、违规介绍代理辩护人或与中介组织串通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并建立审批、报告、举报核查、纪律处分及廉政档案机制。
推荐理由:明确规定禁止性接触交往行为、审批报告及核查反馈机制,可用于核对司法人员执业和廉政管理要求。
人民法院发布相关规定,明确审判执行活动中的纪律作风告知、廉政监督卡、案件进度查询和廉政回访制度。规定还明确监察部门对意见的处置、反馈及核查程序,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推荐理由:明确廉政监督卡、关键节点告知和廉政回访等机制,便于案件当事人了解审判执行进展并参与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具有律师身份的,应当主动报告并在符合条件时实行任职回避。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自规定生效之日或者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未主动提出的可被免职或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规定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2011年法发〔2011〕5号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该规定细化了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申请期限及违规责任,为相关人员任职和岗位安排提供具体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共8章69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法官的职责、权利义务、任职条件与遴选、任免回避、考核奖惩、职业保障等内容。
推荐理由:法条完整呈现法官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考核惩戒及职业保障等制度,可用于核对相关管理规则。
韩城市政法机关于2020年2月7日发布通告,列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传播虚假信息、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哄抬物价、阻碍履职等十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布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举报电话。
推荐理由:通告列明疫情防控期间十类违法行为及处理方式,并公布政法机关举报电话,便于社会识别和举报相关情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和吉林省司法厅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通告,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投案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逾期拒不投案将依法从严惩处;符合立功、配合侦查等情形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告同时规定,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保护伞及逃犯线索分别可获得5千元至15万元不等的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
推荐理由:通告明确投案自首、立功与举报奖励规则,为黑恶势力相关人员选择处理路径及群众举报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发〔2017〕27号《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9月26日印发。办法明确异地执行事项委托范围,原则上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线上办理,一般办理期限不少于10天、不超过20天,紧急事项应在24小时内办理完毕。
推荐理由:明确跨地区执行事项委托的适用范围、办理期限和线上流转要求,为异地执行协作提供操作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18〕141号通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工作。通知明确总对总网络查控、财产调查、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要求,并要求相关法院改造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情形。该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发布。
推荐理由:通知细化了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要求,为执行法院规范审查、查控和系统报结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00]164号通知,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通知同时援引国务院相关决定及《粮食收购条例》,并衔接法函[1997]97号复函。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政策性收购资金及其形成的库存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可据此识别相关案件的保全与执行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195号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日期为2011年5月27日。文件从财产报告与调查、财产保全、防止恶意诉讼、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民事和刑事制裁等方面提出24项措施,并要求各级法院贯彻执行。
推荐理由:文件从财产调查、保全、债权执行和刑事制裁等方面细化规避执行行为处理措施,便于对照执行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05〕209号通知,明确企业党组织党费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责任财产,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党费。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先行冻结相关资金,被执行人充分证明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党费不属于企业责任财产,并规定误冻后的审查与解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规范实施意见和明传通知,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并规范网拍辅助工作与加价幅度。起拍价在10万元及以下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不宜超过1%;起拍价为100万元的,不宜超过0.5%。
推荐理由:明确网拍平台选择、辅助机构、加价幅度与培训要求,为基层法院规范执行提供操作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完善民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并提高送达质量与效率。文件明确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及其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并规定电子送达凭证、短信及微信送达记录的存卷要求。
推荐理由:明确送达地址确认、电子送达留痕和跨程序适用规则,可为民事审判与执行中的送达操作提供具体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1995〕21号通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自1995年9月1日起依照仲裁法处理申请裁定、申请撤销或者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通知规定仲裁机构依法终止前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机构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一方申请执行而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及不予执行与撤销裁定的衔接规则,可据此理解仲裁机构终止前后的案件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明确拒不履行、妨碍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限制消费令等六类纳入情形,纳入期限一般为2年,情节严重或存在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1至3年。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可就纳入、记载错误或应予删除等情形申请纠正。
推荐理由:明确规定了失信名单的纳入情形、期限、变更删除及纠正程序,可作为执行与信用惩戒操作的具体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开展网络司法变卖的行为,明确平台选择、公告期限、变卖价确定、竞买人资格及竞价程序等要求。通知规定变卖期为60天,变卖价原则上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并明确买受人不交纳尾款时保证金不予退还等处理方式。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网络司法变卖平台、公告期限、竞价规则及买受人反悔处理要求,为法院规范衔接操作提供具体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执行案件分类、立案审查、案件编号和结案方式。意见明确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等规则,并要求各级法院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立、审、执案件信息综合管理;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意见系统明确执行案件分类、立案审查、结案方式及恢复执行规则,可用于梳理执行程序中的管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6〕373号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财产调查与告知程序,要求制作并公开裁定书,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文链接:http://blyqf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18/10/id/4405304.shtml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财产调查要求、裁定公开及恢复执行机制,为法院规范执行程序提供操作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发〔2006〕11号《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开设执行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逐案登记和支付审批,并明确款物保管、返还及案件移交要求。
推荐理由:该规定明确执行款专户、逐案登记、支付审批及款物移交要求,可供核对法院执行款物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