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推进两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5月10日扣押两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车辆一台,涉及劳务费共计40余万元。执行法官通过车辆户籍系统查询线索,采取蹲点守候、跨组联动方式扣押车辆后,被执行人于5月11日提交书面还款承诺,承诺分期清偿所欠劳务费用。
推荐理由:文章完整呈现法院通过车辆户籍查询、蹲点守候和跨组联动扣押车辆的执行路径,可供办理财产执行案件参考。
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公开动态:地方审判指引与经验、法院建设举措、管辖范围内的典型做法,以及有全国性意义的改革探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5月10日扣押两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车辆一台,涉及劳务费共计40余万元。执行法官通过车辆户籍系统查询线索,采取蹲点守候、跨组联动方式扣押车辆后,被执行人于5月11日提交书面还款承诺,承诺分期清偿所欠劳务费用。
推荐理由:文章完整呈现法院通过车辆户籍查询、蹲点守候和跨组联动扣押车辆的执行路径,可供办理财产执行案件参考。
兴业县法院在未成年被告人小吴一案审结后,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加强管教、预防和矫正不良行为。小吴因持刀抢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还结合审前调查和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推荐理由:兴业县法院在少年案件中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呈现了督促监护人加强管教并开展帮扶教育的具体路径。
2022年4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和“王某某、陈某诉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入选。
推荐理由:案件集中呈现破产重整处置资产及名誉权纠纷的裁判路径,便于对照不同争议类型的认定要点。
富县人民法院对追缴罚金案中辱骂、威胁执行干警的被执行人段某卫,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该案源于段某卫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5000元后未依法缴纳,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推荐理由:以追缴刑事罚金执行案为背景,呈现妨碍执行行为面临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具体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3日印发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公开发布。
推荐理由:四件案例围绕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行政诉讼执行、非诉执行受理与文书送达等执法司法标准分歧,给出可参照适用的法律适用口径与类案监督方法。
安图县人民法院于4月12日启用“圆桌审判”模式,不公开审理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模式强调“寓教于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计划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常态化模式,通过模拟法庭、校园讲座开展预防和教育工作。
推荐理由:安图县人民法院将圆桌审判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明确拟通过模拟法庭、校园讲座延伸司法保护与教育。
敦化林区法院于2022年3月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案件。兰某、张某经营饮食店,将罂粟果磨粉加入牛骨汤供顾客食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
推荐理由:本案明确餐饮经营者将罂粟壳提味入汤所触犯的罪名及裁判结果,并提示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施工人员高某损坏5张电子封条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赔偿损失。高某系拆除房屋时无意损坏封条,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法院最终未另行罚款。法院同时指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属于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理由:通过施工人员损坏5张电子封条并赔偿的案例,说明电子封条具有与纸质封条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定法院快速执结六件涉农民工劳务费“小标的”案件,涉案劳务费共约4万元。刘某等六人申请执行后,正定法院拘传拒不履行的张某,并依法释明司法拘留后果,促使其家属现场筹措执行款。六起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用时25天,案件链接为https://sjzzdxf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80700.shtml。
推荐理由:正定法院披露六起涉农劳务费执行案件,通过拘传被执行人、释明司法拘留后果及促使家属现场筹款,历时25天完成执行。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近日召开网络拍卖集中培训会,面向入库存拍辅助公司工作人员培训司法拍卖操作要求。培训围绕辅助机构责任、时限与考评管理,以及法律文书草拟、拍卖流程节点、谈话笔录格式和具体操作展开,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变现案涉财产并提高执行效率。
推荐理由:培训明确网络拍卖辅助机构的责任、时限与考评要求,并细化文书、流程节点和谈话笔录规范,为司法拍卖操作提供参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为检例第141至145号。第141号针对短视频App违规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并推动企业整改与行业治理。
推荐理由:本批案例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文身治理、校园与食宿安全等公益诉讼为主线,明确了指定管辖与综合履职的办案规则。
蛟河市人民法院通过限制高消费促使被执行人吴某主动履行2600元及利息,并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案件执行完毕。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督促后,吴某因购买机票受阻而决定还款;该院表示,将通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推荐理由:该案展示了限高措施对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作用,并呈现法院通过财产查控推动执行完结的路径。
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110于2月25日将正在市中院开庭的失联被执行人林某拘传至法院。经释法明理,林某与两名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当日微信转账30000元,并承诺剩余案款在一年内分期履行至年底付清,两起案件调解结案。
推荐理由:材料展示了执行110快速查找并拘传失联被执行人的过程,以及两起关联案件的调解履行方案。
吉林市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认定王某拍照时未参与厮打,本身没有过错,判令李某赔偿其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900余元。案件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及误工损失。(http://jljhs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46509.shtml)
推荐理由:呈现了拍照行为与参与厮打行为的过错区分,并列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同类身体权纠纷提供裁判说理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55号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并维持原判相关判项。判决认定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最高额抵押合同效力,但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抵押权不能设立及损失扩大亦有过错,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案件明确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并确立银行过错相应减轻抵押人赔偿责任的责任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97号民事判决,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判决,确认案涉租赁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将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出租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行政规章本身并非认定合同无效的唯一依据。判决判令物资供应站返还饶国礼保证金220万元,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该案明确了出租D级危房经营酒店损害公共安全时合同无效的裁判尺度,并厘清合同双方过错与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分别为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检例第136号)、郎某、何某诽谤案(检例第137号)、岳某侮辱案(检例第138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例第139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例第140号),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发布。
推荐理由:原文将刑法适用、新罪名衔接及自诉转公诉等程序争议与同类网络犯罪区分作了具体展示,便于对照自家案件把握入罪边界。
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启动“集中执行百日攻坚”定点清除全市统一行动。此次行动共出动干警20余人、警车4辆,成功拘传3名被执行人,3人均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当场给付部分执行款。
推荐理由:集中执行百日攻坚行动展示了批量拘传、促使和解及现场给付部分执行款的具体执行方式。
正定县人民法院持续开展集中执行活动,采取分片拉网、重点突击、强制与和解相结合及小组作战等方式推进执行。2022年1月7日,法院拘传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郑某,促成其给付执行款1万元;2022年1月22日,法院在公证机关见证下完成涉案房产强制腾退并交付竞买人。2022年,正定县人民法院将拆除、腾退及群体类执行案件列为集中执行重点。
推荐理由:具体呈现了分片拉网、强制和解与小组作战的组合方式,为同类集中执行活动提供可参照的组织路径。
1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这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该院首次采用该方式。案件经调解当庭达成协议,6000元赔偿款现场转账并履行完毕。
推荐理由:该案呈现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与双方同意机制,并完整记录释法说理、庭前调解和当场履行过程。